前言:新型冠状态病毒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商事活动因此遭受巨大冲击,大量商事主体如供应商、消费者、各大平台、商事场地出租人等都可能面临着合同违约、解除合同等困境,大量交易更是因此产生不确定性,交易双方都将面临严重损失。那么,在疫情发生之前生效的原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违约该如何救济?我们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对此进行出阐述,希望能对疫情之下的每一位经济参与者有所帮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我国在这个春节遭受新型冠状态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击,对于在疫情之前就已生效的合同来说,双方当事人对此是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虽然我们坚信疫情在科学家、医务工作者以及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是能够克服的,但是作为商事主体的一员,对此显然无法克服,我们不能机械从字面上理解。

另外,自疫情发生后,新型冠状态病毒肺炎被列为乙级传染病并进行甲级防控,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紧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包括延长假期推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暂停公共活动等,这一系列政府行为对合同当事人来说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1日凌晨发出全球通报,宣布中国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通报也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影响。

此外,司法实践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即为针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虽然此条通知已经作废,但对本次疫情法律性质的界定仍有借鉴意义。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规定。

疫情属不可抗力,能否因此主张免责?

(1)原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可解除合同,并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疫情爆发,旅游业、餐饮业、娱乐业遭受的损失首当其冲。此类合同如客运合同、演出合同、雇佣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一旦政府取缔演出活动或当事人、表演者被隔离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取消。“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不能预见和避免,是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免除责任,但要退回定金。

(2)合同一方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得解除合同,但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疫情发生,对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也影响甚大,如建筑行业,通常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会约定不能按时竣工的违约责任。但此次疫情,何时复工仍未有明确时间,施工方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因疫情发生而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得以相应免除。但是违约方要对违约是因疫情而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部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温州集团公司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不断,先后造成停工,直接影响工期7天,间接影响工期难以鉴定;施工期间受“非典”影响,造成人力、原材料、电力供应、运输紧张,对工程有较大影响,且属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影响工期系事实,但无法鉴定具体影响天数。基于以上原因,涉案工程工期拖延存在多种因素,因此无法对工期延误作出准确的鉴定。案涉工程工期逾期189天,双方对工期延误日期、延误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均存在过错,在鉴定单位不能确定双方分别影响工期天数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按双方各影响工期94.5天处理。因此按照合同关于工期推迟10天以上,每日罚2万元的约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工期延误违约金189万元。

(3)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并非疫情,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酒店、商场等行业因疫情爆发客流量锐减,遭受重大损失,承租方可选择让出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的部分租金。具体案件仍要根据个案分析损失与疫情之间关系,若酒店、商场的损失是因为经营策略的调整或者自身经营不善,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除此之外,还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再按照疫情结合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部分还是全部免责。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案例裁判意见:“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3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3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

(4)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或影响很少,应当维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

交易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维护合同效力即是维护交易安全。尊重合同规则、遵守合同义务,减少疫情对社会秩序的二次伤害就是为社经济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发生疫情后与诉讼时效有关的中止、中断

原定安排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至1月30日,1月31日(周五)正常上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

按照原国家休假安排, 2020年1月31日属法定假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0年2月1日。春节假期延长后,2020年2月3日为法定假期日结束的次日,即在2020年2月3日之前提起诉讼,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限属于可变期间,不仅会发生中断,也会因特定事由中止。例:张三于2020年2月2日被强制隔离,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张三有权请求诉讼时效中止,若其解除隔离的日期是2020年2月16日,则中止事由消除,从该日起另行计算六个月后甲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张三必须在2020年8月15日前提起诉讼。

结语:突发的大规模疫情与经济下行基本面相互叠加,企业除了积极应对疫情之外,也要对妨碍商事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高度关注,提前安排对应之策,正确识别合同风险,评估合同履行障碍、收集固定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尹天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关注疫情变化与政策新规,和大家一起共度时艰。


童顺根(资深律师):
尹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执业近20年。毕业于浙江工学院(现浙江工业大学),思维缜密、法学功底深厚,擅长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业务、并在财、税领域有独到的见解与思路。

林媛媛(实习律师):
毕业于中国计量学院(现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多年法务经验,熟悉公司治理运行,在加盟代理、劳动纠纷处上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善于处理各类常见合同问题,特别是采购、房屋买卖、技术开发、金融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