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此次突发性的大规模疫情给全国各地的企业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建筑施工行业本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且人员流动性大,同时因政府先后采取限制措施,施工单位无法及时开工,遭受重大影响。为帮助各建筑企业妥善应对本次疫情、共度时艰,尹天律师事务所任劼团队梳理了本次疫情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就建筑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工期违约或顺延问题、索赔、损失承担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指引。

1.工期违约或工期顺延问题

新冠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限制措施、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及时开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从以下方面积极应对:

1、固定不可抗力事实

延迟复工的通知作为众所周知的行政措施可以用作不可抗力的确认,另外施工企业还应搜集固定后续诸如工人不能及时到位、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机械设备不能正常维修运转、地方政府封城、人员隔离等诸多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复工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固定不可抗力事实的存在。

2、承包人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的有关资料。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或无法证明合同履行是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将承担不利后果。通知应包括不可抗力发生和不能履行的事实。

3、承包人应尽减损义务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虽然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应当负有减损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尽所有合理范围内的努力,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扩大。若因承包人怠于采取措施,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积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或申请工期顺延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建议承包人根据各项目所属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及时会同监理人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说明不可抗力引起阻碍的详细情况,及时、仔细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

2.索赔与损失承担问题

1、承包人索赔流程

(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9.1承包人索赔流程为例)

注意:上图第①步的索赔意向书不需要提交证据,只需要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不一定非要使用“索赔”二字,可以是“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汇报”、“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商榷函”、“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说明函”等,但内容一定要将事由、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

2、本次疫情导致的损失承担问题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具有明确表述,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的内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但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需要准备的证据

综合2013版、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承担规则,承包人一定要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各种形式证据。索赔证据可分如下几类:

(1)发包人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证据。

(2)各地关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的防控措施,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3)保存全部项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4)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5)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6)做好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予以承认。

(7)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用支出证明。如整理保存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票据)、保留工程有专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等。

(8)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证据。如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组、扩大作业面、组织机械设备、临时招工等额外资金投入。

(9)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定要收集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清单、窝工损失(如果有)、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证据、周转材料停滞损失证据、停工期间机械停滞损失证据、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其他直接费证据、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证据(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保函手续费)等。

(10)如因停工造成价格波动,承包人应积极向发包人主张补偿。

(11)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包括:

11.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1.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1.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1.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1.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1.6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结语:疫情正处于攻坚阶段,政府各项政策亦尚在变化之中,本所后续将继续关注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的劳动人事管理、商事合同履行、税费扶持政策、刑事问题、行政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帮助各企业共度难关。